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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案”岂能因各方妥协草草了结?

来源:作者:时间:2018-07-17

2018年5月17日,“鸿茅药酒案”(即“内蒙古鸿茅药酒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侵害案”)出现喜剧性的一幕:当日下午16时12分,作为案件核心人物的谭秦东医生在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承认自己用“毒药”作文章标题系想“抓眼球”,考虑不周,并对其给鸿茅公司造成影响深表歉意;1小时后,鸿茅公司发表回应声明,表示接受谭秦东医生的致歉声明,并决定向凉城县公安局撤回报案,同时向凉城县人民法院撤回侵权诉讼;凉城县公安局随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销了该案。

谭医生的致歉声明由其爱人的微博发布,内容中只提到文章标题使用不当,但并未承认其文章内容有错误,其表示该文章给鸿茅公司带来了影响,但并未确认所带来的影响是错误的,可以说字里行间透露着“一万个不情愿”。

鸿茅公司的回应声明则直接表示“谭医生对该文对该公司造成损失和误导公众表示歉意”,则是扩大解释了谭医生的真实意愿,目的当然是为了尽力挽回该事件对其的负面影响;鸿茅公司表示向公安机关撤回报案显然是“一厢情愿”,因为该案系公诉案件,是否撤案由公安机关决定,并非所谓的“受害人”决定;当然,凉城县公安局随即作出的《撤案决定》,很好地“配合”了鸿茅公司的撤案声明。从法律形式上看,这就“没毛病”了!

鸿茅公司声明有一句话说的没错,即:“我公司经与谭秦东充分沟通”。很显然,这个结果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很像“双簧”的表演。那么,闹得沸扬多时“鸿茅药酒案”就此默契地了结吗?至少网民对此结果那是“一万个不买账”!网络上的抱怨、嘲讽、失望之言论仍是“一片汪洋”。

对于网民“不买账”的原因,至少有两大方面:一是相关部门对此案中谭秦东行为的性质没有做出认定,对于公安、检察机关实施、决定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未作说明,主体责任未予以落实;二是对于公众对于鸿茅药酒虚假广告、安全性提出的质疑,相关监管部门至今未出具调查结果,这也是涉及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关键性问题。

本律师认为,虽然本案在刑事程序上有了初步了结,但是案件的相关核心事实必须查明,相关主体责任必须落实,不能匆匆了事。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决定撤案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相关办案机关依据这一条作出撤案决定,认为自身是不存在过错的。但是,对于谭医生发布文章行为的性质到底是损害商誉的刑事犯罪还仅仅是民事侵权?法律界和公众是质疑的,相关办案机关必须作出解释,这也是涉及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措施、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是否合法的关键性问题,直接涉及办案机关是否承担责任,不能含糊了事!老百姓需要的是“阳光下执法”,违法必究!

同时,基于广大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权考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对鸿茅公司的虚假广告、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问题进行调查,尽快向社会公众作出解释,在法律的前提下,落实所有主体的责任,还老百姓一个事实真相和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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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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