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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不慎主张退款的典型案例解析

来源: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8-08-13

一、案情摘要

2017112,原告黄某与被告南京XXX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该企业管理公司授权黄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区开设“钢管厂五区小君肝串串香”餐饮店,并为黄某提供技术服务,支持黄某选址及开店经营。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711220191122年后免费续约。为履行上述协议,黄某向该企业管理公司支付了设备、技术培训等投资费26000元、管理费3000元、保证金10000元、货款30060元,合计支付69060元。

然而,项目合作款支付后,该企业管理公司未对黄某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技术服务,而且开店成本与该公司当初承诺的差距甚大,黄某也无经济能力再继续开店。故黄某向公司提出解除该加盟合同,要求退还加盟款项。但几经沟通均遭拒绝。黄某出于无奈,遂委托本律师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二、办案过程

黄某在向本律师咨询时,心里还是很忐忑,其认为是自己违约,而合同中又约定了“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费用概不退还”。

本律师在黄某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后,告知黄某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遵守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在国家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系统进行了查询,发现该企业管理公司在签约时注册时间不足一年,不可能有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且无任何特许经营备案记录。而且,该公司在合同后从未向黄某披露关于其注册商标、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审计情况、诉讼情况等所有商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结合查询的情况,本律师再次告知黄某,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这家公司不具备提供特许经营的资质要求、经营资源和服务能力,未按规定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和信息披露,其缺乏相应履约能力,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黄某据此即可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而同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黄某在未实际开店的情况下,还享有合理期限内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因此,无论依据哪条法律规定,黄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的主张都是正当和合法的。

在听取了本律师的案情分析之后,黄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当即委托律师,并要求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后,经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和开庭审理,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面前,被告该企业管理公司态度终于转变。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黄某考虑到时间和诉讼成本因素,与被告达成了调解,最终该企业管理公司向原告黄某一次性退款61000元。本案也得以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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