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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银超标价一分须赔你500元,你知道吗?

来源: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8-09-04

这一期我将一些常见的而且又容易被老百姓忽视的消费侵权行为作一个简要法律探讨。

1、捆绑销售行为

去年演员韩雪“炮轰”携程履行强制搭售事件便是典型案例。其实,这种销售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也非常普遍,比如通讯业务中经常会捆绑名目繁多的套餐,说是免费赠送,实则都是变相收费;又比如安装电脑软件,经常会捆绑安装多项其他软件,甚至卸载时都设置各种条件多方阻拦;再比如你看个电影,电影到点不放电影,先放几分钟广告。其实这些行为都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

2、欺诈消费者行为

这主要包括商品价格欺诈、商品等级质量不合格或者与其标注不一致等。实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打击是非常严厉的,但很多都不知道,或者知道但不愿维权。

例如,你到超市买再小的商品哪怕是一瓶两块钱的矿泉水,如果在结算的时候比标价超出一分钱,你都可以要求商家最低赔偿500元的损失(参见《消法》第55条);但是对于一些价格高的商品,当然是要根据《消法》主张三倍赔偿了,所谓“假一罚三嘛”!比如四川、北京等地都出现过消费者因新购的宝马车存在维修记录,除退货外,获赔三倍宝马车价值的赔偿的成功案例。

还有就是,如果你所购的商品是食品,那么商家欺诈的话,哪怕是一个标签或标注不准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都是要十倍赔偿的!毕竟人的健康才是最宝贵的。

3、商家乱收费和不开发票

乱收费就是一些法律明文不能收费的项目商家收费。最常见的比如就很多餐饮商家都收取餐具费。实际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餐饮商家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是其法定义务,另行收取餐具费用是违法的,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还有就是商家不开发票的行为,这简直太常见了!小到小卖部大到中国石化都有这种侵权行为。开具发票是国家发票和税务管理法的强行性规定。开票是义务,没有例外!那些商家问你要不要开票的行为实质都是在侵权。

4、非法使用消费者肖像

一些商家经常会使用消费者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变相商业宣传,实际上这是侵害消费者肖像权的。本人最近代理的一起iphone8手机全国首单用户起诉苏宁公司侵害肖像权的案件,即引起了中央媒体的关注。

那么遇到消费侵权行为,我们该怎么办呢?有以下处理方式:一是打12345政府热线、向市场、税务管理部门投诉;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三是提起民事诉讼。

虽然打官司的成本比较高,但是最终买单的还是侵权人。权利是需要争取的嘛!有付出才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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