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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

来源:作者:时间:2018-11-20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南市民三请字第1号《关于特许人违反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研究,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批复如下: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此复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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