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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维权100问】15:特许经营资质可以“借用”吗?

来源: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20-09-14

特许经营资质不可“借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合同具有相对性,民事代理只适用于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当事人特定人身、特定的身份、特定的法律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适用于民事代理的。《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作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合同义务的履行能力、经营模式的成熟程度,就是指其应当具备的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特许经营资质,而这种资质是具有主体身份性质的,是不能通过授权而获得的。

当然,如果一家公司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它去授权其他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招商,这是可以的。但要确保两点:一是必须以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的公司名义签合同;二是必须向加盟商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正常的民事代理行为,这确实属于“法不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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