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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加盟两年合同未开店法院判决返还加盟费

来源: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22-03-24

【引言】

本案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5月,其联系到本律师时已经过两年有余。这期间,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同一直未履行,后期原告甚至联系不上被告工作人员。原告不知道这加盟费能不能退,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实际上,这个案情并不复杂,主要是阐明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以及未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合同款项的清理结算问题。经过本律师的法律释明,原告坚定了维权的决定,通过本律师代理诉讼,最终成功维权,法院判决退回其大部分加盟款项。

 

原告:黄X

被告: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

 

【原告诉请】

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及《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运营服务费61000元、品牌授权费16000元、设备费5000元、网络推广费3980元,合计85980元。

【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亲爱的蜂蜜茶”餐饮加盟店,并由被告提供相应的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营服务费61000元、品牌授权费16000元、设备费5000元、网络推广费3980元,共计85980元。后经原告了解,被告不满足“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亦不具备提供特许经营的履约能力和服务能力。同时,被告未在合同签订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原告披露十二项重大信息,亦未在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提供实质性的特许经营服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黄X与诚聚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及《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从约定内容来看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等,否则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披露信息,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得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本案中,被告涉案品牌不具备上述“两店一年”的条件,亦未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影响到原告的经营决策。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及《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民商事活动过程中,未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资源等信息便贸然签约,未尽到作为被特许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被告诚聚公司返还原告运营服务费48800元、品牌授权费12800元、设备费5000元、网络推广费3980元,合计70580元。遂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黄X与被告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及《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

2、被告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X合同款70580元;

3、驳回原告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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