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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特许人迟迟不招商,加盟商起诉追回加盟费

来源: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22-08-05

【案情简介】

原告:梁XX

被告: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3月初,原告了解到被告的“XX小店”数字化家居项目,有一定加盟意向,遂向被告询问入驻“XX小店”的门店要求,被告称“门店要求100平米以上,原有门店装修没有要求,直接再加一个‘XX小店’的门头即可”。2021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家居数字小店运营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代为申请在XX省XX市XX区“XX小店”的独家运营商资格,并授权原告在该区域经营“XX味道”家居数字小店。合同期限为2年,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技术服务费100000元。然而合同签订后不久,被告以原告的自有门店不符合要求,告知原告无法入驻。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因被告承诺会很快重新招商,而原告急于回款,双方于2021年4月26日签订《协议》,约定:终止“XX小店”合作协议,“区域选招商,招好退款80000元给原告”。然而,被告的招商迟迟没有结果,经多次沟通,被告一再拖延退款时间。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家居数字小店运营商合作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1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损失7000元。

【办案过程】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一份解约协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正在于该解约协议是否发生效力。我代理的原告方认为,本案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已经通过协议的形式解除,只是双方对于退款时间约定不明确,自签订解约协议至今,已经给予了被告合理的退款时间,被告一直拒绝退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认为,因为解约协议约定退款以完成招商为前提,现在尚未完成招商,退款的条件不具备,所以原告主张退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于2021年4月26日签署的《协议》已明确终止《家居数字小店运营商合作协议》的履行,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协议》对双方技术服务费进行了结算,约定被告完成新的招商后,退还原告80000元。该退款期限属约定不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被告于2022年2月17日收到本院的诉讼材料,本院酌情给予被告7天的准备时间,逾期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对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的《家居数字小店运营商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且原告主张的金额合理,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梁XX与杭州喜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签订的《家居数字小店运营商合作协议》于2021年4月26日解除;

2、杭州喜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梁XX 8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3、杭州喜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梁XX律师代理费7000元。

【维权提示】

在加盟商与特许人协商解约时,解约条款一定要约定明确,尤其是对于退款,一定要注意特许人是否设置了条件。对于含糊的,完全取决于特许人一方意志的条件,一定不能接受。另外,如果不慎落入了特许人的“格式条款”圈套,也不要过于担心,要积极运用法律规则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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