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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判例汇总

来源:天津二中院作者:时间:2024-03-22

1.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股东应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5)苏商终字第0014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总第266期)

2.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减资后不能偿付债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对怠于通知无过错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某、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二、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16)沪02民终1033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总第253期)

3.公司未通知债权人的瑕疵减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瑕疵减资的股东在减资前的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贸易公司诉陈某等公司减资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股东虽依法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但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构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瑕疵减资的股东在减资前的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22)渝05民终725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7月13日第7版

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股东需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货运公司诉陈某、贸易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即便股东并未实际抽回资本,该出资已由股权转化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减资股东仍需对已知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0月29日第3版

5.公司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对认缴资本进行减资,在确定股东赔偿责任时应妥善平衡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耿某诉李某甲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1.公司对认缴资本减资时,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对公司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不得以登报公告形式替代直接通知义务。2.公司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对认缴资本进行减资,在确定股东赔偿责任时应妥善平衡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公司未经债权人同意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资本进行减资,在公司不具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公司未经债权人同意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资本进行减资,且公司同时具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情形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减资具有合理理由和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请求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减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0)京02民终14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5辑(总第17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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