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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交出孩子抚养权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来源:天津二中院作者:时间:2024-03-25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内容没有具体限制。

本案中被告人有能力履行将女儿交给申请执行人抚养,而拒不履行,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院指控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皖0406民初字1041号民事判决书:徐涛(化名)与刘艳(化名)于2018年2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2018年4月17日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涛未按协议履行子女监护权交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多次做徐涛工作,且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9年1月23日对徐涛司法拘留十五日,至今徐涛仍然拒不履行该判决。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徐涛有能力执行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两次被该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意见

被告人徐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告知了潘集区人民法院女儿的去处,女儿不愿意去,其不能强制将女儿送到法院。

辩护人梁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1、徐涛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基础。潘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6民初字1041号判决书为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不能够作为执行的依据。

2、徐涛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徐涛履行了向潘集区人民法院告知女儿去处,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要求徐涛将女儿徐小(化名)带到潘集区法院的行为本身就建立在侵害徐小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徐涛不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的均是涉及财产性犯罪情节,不涉及人身权利犯罪情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查明

被告人徐涛与刘艳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2月23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徐小由刘艳抚养,徐涛每月支付抚养费壹仟元整,小孩教育和医疗费由双方均担。徐涛有探视权。2、双方的共同房产归女儿所有,但徐涛暂时享有居住权。3、双方没有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诺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

双方离婚后,刘艳以徐涛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皖0406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确认刘艳与徐涛于2018年2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

判决生效后,徐涛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儿徐小由其抚养。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以徐涛无正当理由在人民法院就双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生效时立即再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就双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新的判决为由,裁定驳回徐涛的起诉。徐涛不服,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皖04民终109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徐涛提起诉讼的同时,刘艳以徐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协议内容为由,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离婚协议第一项内容,即徐涛将女儿徐小交由刘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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