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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终结后债权人还可以向股东追偿吗

来源:大帝执行律师团队作者:时间:2024-03-25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述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这均是针对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同时存在个别清偿案件的处理方式。上述司法解释并未否定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提起单独清偿诉讼的权利。

而《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这说明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未得到全部清偿的债权,并不因债务人破产而消灭,只是不能从已破产的债务人处得到清偿,但并不排除从第三人处得到清偿。因此,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依然享有对其他债务人追责的权利。

破产程序是指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为保证债务人财产能够在全体债权人之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平的分配,而采取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其立法原意在于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不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债权的观点成立,那么债权人将面临既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救济,也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成了违法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成了债权人主张债权的障碍,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原意。

因此,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意味着民事清偿程序恢复。破产程序是对全体债权人强制清偿程序,裁定受理破产后意味着个人清偿程序的中止,当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清偿程序恢复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79号典型案例亦确认上述裁判观点,支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进行个别清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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