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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自书遗嘱也常被法院认定无效?

来源: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8-12-01

在很多人看来,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亲笔写的,那就肯定生效。殊不知,国家法律对于自书遗嘱的实体内容和形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继承法》第十七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条规定,自书遗嘱要具备合法效力,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在法律实务中,经常导致自书遗嘱无效的事由就发生在“亲笔书写”和“遗嘱内容”上。

首先,关于“亲笔书写”。这是指立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也就是说,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写,也不能用电脑打印内容后签名,必须完完整整地手写。否则,该自书遗嘱因违反法定形式而无效。

在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自书遗嘱是伪造的,或被篡改的情况比较多。而遗嘱笔迹鉴定面临很大的困难,因为鉴定机构对遗嘱的对比样本要求比较高,要求样本笔迹材料时间上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而实际情况是,一般老年人很少有书写的习惯,或者有书写的困难,所以对比的样本比较有限。很多自书遗嘱也往往因此而判定为无效。

因此,为了避免继承纷争,自书遗嘱最好使用蓝色或者黑色墨水的钢笔或者签字笔写,不要使用不便于做司法鉴定的圆珠笔。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于自书遗嘱的形成过程做视频录像。如确无条件,作为遗嘱继承人,除了要妥善保管遗嘱,也需注意收集和保留立遗嘱人的字迹样本材料,以备产生遗嘱真实性争议时鉴定之需。

其次,遗嘱内容表达不明确也是导致自书遗嘱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立遗嘱人大多数年事已高,书写表达能力以及法律知识有限,其立遗嘱往往无法通过法律进行准确认定。如近日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份“自书遗嘱”,行文为:“南师大的房子是由小菊和小平出钱买的,以后房子阿明和红红用。此据!XXX 2014年4月6日”。

这样的“遗嘱”基本上可以断定为无效遗嘱了。理由如下:1.行文中未出现“遗嘱”二字,该份边条是份协议,还是遗嘱或是其他性质的文书?真实含义无法明确;2.该份便条无明确对死后财产做出处分的意思表示,仅说“以后”,这至多只是一个财产处分的意向,并非明确意思表示的遗嘱3.南师大的房子指向不明,拟继承的房产标的不明4.小明和红红究竟是指谁?遗嘱继承人指向不明;5.“用”字并非所有权的处分,使用时间不明,如何使用不明,份额不明;6.据了解,该房产为单位福利房后房改的,立遗嘱时还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7.无遗嘱人字迹比对样本,无法核实为遗嘱人亲笔书写。

综上,即使是自书遗嘱,也要严格依法而书,慎重对待,表述要具体明确。否则,一不小心就无效了!朋友们,你们怎么看?欢迎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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