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靳某某、李某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法院经调解确认靳某某应偿还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靳某某、李某与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自行出售名下房产用于偿还本案债务。栖霞法院依某公司申请解除对靳某某、李某名下房产的查封后,该两人随即将涉案房产出售,但未依约将卖房款用于履行本案债务。2021年2月,栖霞法院将靳某某、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审查。栖霞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靳某某、李某在明知名下房屋已被执行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后,由其自行出售该房屋,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但房屋出售后,靳某某、李某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躲避执行,并将售房款用于挥霍,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追究靳某某、李某的刑事责任,起到了较好的惩治、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