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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能否强制执行?

来源:广西高院作者:时间:2024-04-01

基本案情

龙某在赵某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故判决赵某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给龙某。判决生效后,赵某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故龙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某处的一处房产,后法院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最终拍卖成功,但买受人在对该房屋进行过户登记时从投资单位处了解到被执行人有正在进行使用的车位一个,且该车位系被执行人从该房地产销售商处购买并已经全额支付价款,后法院经过对该财产线索核实,发现该车位属于人防车位,但未实际办理产权所有证书。

执行结果

虽然该人防车位并未办理产权证书,但仍可对该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进行拍卖,故法院依法对该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进行拍卖。

法官说法

(一)人防车位的一般规定

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

(二)人防车位如何处置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篇对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做了明确规定,所有权具有绝对权,但绝非绝对无限制,因此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并且物权所有权是无限期存续;而使用权的期限并非永久存续,如土地使用权中的工业用地50年、商住用地70年、教育、科技、卫生等用地50年等。使用权属于物权范畴,其设立、变更、转让都要遵循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对此,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人防车位的价值进行确定后依法对其使用权进行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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