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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借用他人银行卡高消费,构成拒执罪

来源:上海央法范丹丹作者:时间:2024-04-16

实务问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当事人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很多被执行人并不会光明正大的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来逃避债务,很多时候会借用第三方的银行卡,比如家中亲人、朋友等,导致法院很难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故在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借用第三方银行时,法院应当加大审查力度、主动调查相应的证据,以更有效的解决执行难问题。

1.案号:(2020)陕0803刑初24号

裁判要点:被告人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规避法院执行,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主要证据:证人证言,被执行人承认借用他人银行卡的事实,以及被借用银行卡的流水。

2,案号:(2020)鲁07刑终230号

裁判要点:被执行人明知负有履行义务,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拒不申报财产,拒不执行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主要证据:被执行人将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款项通过接通他人名义承兑贴现后存入其实际掌控的第三人银行卡中,用于其个人消费。

3.案号:(2020)湘01刑终1207号、(2020)陕08刑终393号

裁判要点:被执行人人为规避执行,使用他人银行卡隐瞒、转移财产,进行高消费,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主要证据:被执行人供述;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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