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怀远县某公司机器设备执行的艰辛之路
案情回放:
申请人佛山顺德某机械厂与被申请人安徽怀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付款。2016年10月,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接受委托后,当事人告知被执行人在安徽怀远县某厂房内有机器设备一批,本律师团队随即蚌埠中院执行法官进行查封。因为存放机器设备的厂房并非被执行人所有,法院只能作了形式上的查封登记。殊不知这一查封登记成为本案最终成功执行回款的关键。
蚌埠中院查封机器设备后,得知本案被执行人安徽怀远某公司在怀远县内还存在其他多个被执行案件,本案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在查封之前已经质押给了其中一个另案的债权人,且办理了质押登记。鉴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怀远县内,且其他多个案件由怀远县法院执行。经与蚌埠中院协调,我方不得不申请将本案一并移交怀远县法院执行。移交到怀远县法院后,因该查封的机器设备上存有质押权,他人具备执行优先权。考虑到启动拍卖程序对自身回款的意义不大,所以我方暂未申请执行该机器设备,而是静观他案质押债权人案件的执行情况,伺机再进行启动。
2018年1月,好的消息终于传来。怀远县法院告知,本案机器设备的质押权人与安徽怀远某公司的执行案件,因其他债务人主动履行而执行完毕,由于我方的在先查封,使得我方成为了该机器设备的执行优先权人。我方随即向法院提交拍卖执行申请。经评估,该批机器设备价格为77万余元。经拍卖程序流拍后,我方申请以物抵债。2018年12月6日,安徽怀远县法院作出(2018)皖0321执1037号执行裁定,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怀远县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租赁车间内的全部机器设备作价77951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佛山某机械厂,抵付本案执行款779513元,全部机器设备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裁定下达后,我方随即联系承办法官,要求运回机器设备。幺蛾子又出来了。控制该机器设备的第三人也即厂房产权人安徽某包装制品公司以被执行人未支付租金为由,强行扣押机器设备,拒绝配合执行。期间,第三人还将该机器设备非法转移。经与该第三人以及法官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我方坚决要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该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20年4月,在执行法院的强力执行威慑下,第三人终于同意配合执行,并交出了全部机器设备。强制执行终获得阶段性成功。
目前,被执行人安徽怀远某公司已经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我方申请管理人调查该公司的账户流水,发现该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下一步向股东追缴财产的诉讼仍在进一步推动之中。
办案心得:
1、对于公司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只要发现其财产线索,一定要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阶段也要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为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债权人,是具有执行分配的优先权的。
2、对于机器设备乃至其他动产的执行,一定要对其控制或占有,一旦不能控制或占有,执行将相当的难。
3、对于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我们既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更要依法依规去推动,要让被执行人明白对抗法律代价,最终实现成功执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