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机械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明知该公司有大量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将该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共计408274.1元转让给该公司的债权人之一陈某萍。后陈某萍通过诉讼、执行程序获得优先受偿,致使涉被执行企业其他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将相关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设备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周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某机械设备公司、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常熟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常某机械设备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自己债权的方式拒不执行其应负的法律义务,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规避执行的典型方式之一。本案中,对被执行人以拒执罪判处实刑,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鲜明态度,对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被执行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