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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法院:瞒报偷卖小产权房,被判拒执罪

来源:江苏高院作者:时间:2024-03-20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5日,赣榆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赣榆法院)就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王某、林某、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周某归还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罚息,王某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赣榆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依法向王某等人送达执行令、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18年3月14日,王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赣榆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18年4月,王某以人民币98万元的价格将未申报、法院亦不掌握的小产权房出售他人,且未将售房款用于偿还债务,属于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财产报告令后,有义务向法院主动报告当前及前一年度的财产状况,并在随后执行过程中及时补充报告财产变化情况。本案中,王某虽是担保人,但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其亦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材料后,其未于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状况,在案件的后续执行过程中,产生大额的收入未补充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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