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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法院:卖了法院查封的螃蟹被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来源:江苏高院作者:时间:2024-03-20

【基本案情】

蔡某因与朱某、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湖法院)先后作出民事裁定,对蔡某与张某合伙承包的位于金湖县前锋镇白马湖村的625.5亩塘口内水产品予以查封,查封案值分别为31万、90万、100.4万元,查封期限均为一年。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蔡某、张某在明知塘口水产品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对塘口中养殖的螃蟹进行捕捞出售,销售款约160万元未交由法院处置,而是用于支付承包金及偿还其他债务等,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部门通过对参与捕捞人员的调查走访,,查明了捕捞期间、数量、收购人等初步事实,然后以涉嫌拒执犯罪将案件移送金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蔡某、张某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金湖法院于2022年3月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决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对农作物和水产品的查封不同于对房产、车辆以及银行资金的查封,查封物具体情况难以确定,查封后监管困难,实践中被执行人利用这一特殊性私自处置被查封物并不鲜见。本案中,蔡某本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利用水产品查封存在后续监管困难这一特殊性,私自变卖被查封塘口中水产品,妄图逃避执行,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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