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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法院:借用会计私人账户隐匿财产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来源:江苏高院作者:时间:2024-03-20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苏某牧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沂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江苏某牧业公司偿还王某借款140万元。因江苏某牧业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询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公司银行账户亦无流水记录。但执行法官发现公司经营状况与银行流水不符,决定深挖财产线索。经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借公司会计私人账户用于公司资金流转。会计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营业收入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消费。执行法院收集相关证据后,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江苏某牧业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通常通过借名买房、借户存款等方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本案中,虽然经过网络查询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院未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各个击破、抽丝剥茧,最终查实并严厉打击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此案给那些心存侥幸,妄图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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