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13851699679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典型案例>正文

盐城盐都法院:私自处分征收补偿款获刑2年

来源:江苏高院作者:时间:2024-03-20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都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陈某某共差欠凌某某200余万元,分三年还清,按月利率1.2%计息,调解笔录中约定如果涉案房屋被拆迁,拆迁款用于偿还凌某某的债权。后陈某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凌某某向盐都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盐都法院依法查封了陈某某位于建军中路的房产。2016年7月初,盐城市亭湖区剧场路旧城改造三号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征收该房屋,并于当月25日与被告人陈某某签署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房屋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29日仍擅自领取拆迁款人民币313.83万元并私自处分,仅将其中十余万元用于偿还欠凌某某的债务。盐都法院遂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为由将陈某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1月15日,陈某某被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盐都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典型意义】

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被政府拆迁后,查封的效力及于拆迁款,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取。陈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领取拆迁款并转移,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上一篇:新沂法院:借用会计私人账户隐匿财产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下一篇:宜兴法院:私下交易被冻结股权,公司个人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