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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私下交易被冻结股权,公司个人同判刑

来源:江苏高院作者:时间:2024-03-20

【基本案情】


织造厂与运输公司、朱某、郑某、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运输公司、朱某、郑某、李某支付织造厂人民币704252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15213元、鉴定费76790元,合计92003元,由运输公司、朱某、郑某、李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织造厂于2019年8月21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宜兴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运输公司持有山东鱼台农商行的股份45万股,遂至鱼台农商行、工商登记部门对上述股份办理查封冻结手续,期限为一年,并立即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因案外人徐某认为其对上述股份享有质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该案暂时中止拍卖程序,该异议后被宜兴法院和无锡中院驳回。因鱼台农商行的股份冻结期限即将到期,宜兴法院委托鱼台法院继续冻结,后又被告知鱼台农商行已将股份托管给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需至山东淄博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办理。委托往来之间,已过冻结期限。宜兴法院工作人员立即至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查询,此时运输公司已将股份转让给了案外人闵某,相互之间转让三次,运输公司与案外人闵某之间仅有转让协议,协议转让价为每股1.8元,但实际无任何付款记录及相应凭证。经评估,该股权价值81万元。

因运输公司、郑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宜兴法院向其发函,要求返还股份、承担损失,但均未有答复。故宜兴法院将上述涉案人员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此期间,被执行人郑某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运输公司支付了全部执行款,该案现已全额执行到位本金、利息、鉴定费等合计96万余元。

2022年1月14日,宜兴法院公开判决运输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六万元;判处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有些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为逃避执行侥幸转移财产,私下无权转让名下的股权,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宜兴法院依法将其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公安立案侦查,最终对被执行人公司、个人均处以刑罚,形成了强大震慑,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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