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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隐藏租金收入 难逃拒执罪责任 ——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来源:南京秦淮法院作者:时间:2024-03-20

基本案情

施某某等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秦淮法院先后判决被告谢某某向施某某等支付借款本金合计335万余元及手续费、利息等。执行中,谢某某经秦淮法院催告,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秦淮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拘传,谢某某申报其财产仅为退休工资。同日,秦淮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决定对谢某某罚款人民币1万元,但其未履行。

2018年,秦淮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发现,谢某某的收入还包括收取某门面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租金。执行期间,谢某某收取上述租金合计32万元,但未向秦淮法院申报。秦淮法院遂决定对其予以拘留并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案发后,谢某某缴纳执行款32万元,其家属代偿了全部剩余债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等的谅解。2022年10月,秦淮法院判决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谢某某隐瞒自己收取门面房租金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刑事审查后,谢某某虽退缴了隐瞒的租金32万元,且家属又代偿了其余债权,但其在先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行为已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依法仍需追究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其履行和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情况,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拒执罪处罚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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