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傅某某与周某等人先后发生借款纠纷,傅某某在雨花台法院等多家法院有数起执行案件正在执行。执行中,雨花台法院依法向傅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傅某某为规避执行,指令其债务人将本应向傅某某清偿的款项支付至其女儿名下银行账户,累计收款8万元。收款后,傅某某既没有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也没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将其中5.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雨花台法院将傅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9月,雨花台法院经审理,判决傅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傅某某通过将应收账款指定支付至案外人银行账户的方式,耍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小聪明”,其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多名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雨花台法院据此依法对傅某某予以刑事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坚决态度,并告诫被执行人须做法律面前的“老实人”,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