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梁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六合法院一审判决梁某某腾空涉案房产并向物业公司返还。二审期间,梁某某与其妻朱某协议离婚,将名下全部房产转至朱某名下。市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后,物业公司向六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六合法院依法向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律文书,梁某某拒不履行。在法院张贴腾房公告后,梁某某以其母受到刺激且其与母亲无房居住为由,将其母亲带至法院阻挠执行,后又将涉案房产交由他人居住,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三年有余。因梁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六合法院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0年8月,六合法院判决梁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梁某某,在完全有能力交付房产的情况下,却以离婚方式转移房屋,并交由他人居住,甚至利用年迈母亲抗拒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三年有余,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的情形,构成拒执犯罪。人民法院根据梁某某抗拒执行的具体情节对其判处实刑,既惩罚了拒执犯罪,又警示了其他被执行人需敬畏法律,主动配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