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昌黎县某公司与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溧水法院判决昌黎县某公司向南京某公司支付款项82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溧水法院向昌黎县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经查,2017年9月,昌黎县某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安排下,将公司应收的500余万款项转入其妻子名下银行账户,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1月,溧水法院对昌黎县某公司和焦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并将该两主体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0年12月,溧水法院判决昌黎县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中,昌黎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本应偿还债权人的财产转移至其妻名下银行账户内,妄图“瞒天过海”,这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破坏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采取双罚措施,有效警示了企图利用公司名义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规避执行和“罚钱了事”的侥幸心理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