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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26个理由,司法拘留老赖最长可达390天!

来源:广西高院作者:时间:2024-03-22

拘留老赖最多只能两次?

错!泌阳法院有26个理由,

司法拘留老赖可达390天!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连续适用司法拘留,一年最多只能拘留两次。”被执行人经常会以法院连续司法拘留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也会经常向法院咨询相关的问题。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特别注意:

针对同一行为,不得连续拘留!

但是,针对不同的行为,可以重新拘留!!!

对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

既要求执行法院加大打击力度,

又要防止执行人员以拘代刑,

避免司法拘留措施滥用。

那么,问题来了:

嘿嘿,如何理解

“对同一妨害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就同一妨害行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后,不得再次以该行为采取罚款、拘留;

2

适用罚款、拘留后,行为人又实施了新的妨害行为,包括同类、同样性质的妨害行为的,可再次适用罚款、拘留。但行为人的妨害行为属消极行为,呈持续状态的除外,如拒不履行义务或拒不具结悔过等;

3

同一妨害行为涉及多个案件且在同一法院的,可以不同案件分别适用罚款、拘留,此种情形不属于罚款、拘留的连续适用,但罚款、拘留应当分别实施。多个案件涉及不同法院的,可以与相关法院取得联系,对被执行人多次适用罚款、拘留,以加大惩处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常见情形,有以下26种可以司法拘留

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被执行人实施了以下26种行为,法院至少可以对其实施至少26次司法拘留,每次15日的话,就是13个月(390天),这都赶上一年有期徒刑了!!!

妨害执行类(共计5种)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报告类(共计1种)

被执行人未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

抗拒执行类(7种)

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履行类(4种)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违规消费类(9种)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从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那么,各位老赖,

你们准备好被拘留时间了吗?

我们来计算一下:

妨害执行类(5种)+拒不报告类(1种)+抗拒执行类(7种)+拒不履行类(4种)+违规消费类 (9种)=我们至少26种可以司法拘留的理由!

注意:26种理由,还是“至少”!!!

综上,拘留老赖的总天数,

就是:26次X15天=390天

法院可以拘留你26次,

让你每次拘留都有新理由!

奉劝那些试图逃避执行的“失信老赖们”,

请抓紧时间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失信老赖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躲西藏、逃避履行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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